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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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法律保护你“隐秘的角落”

第三季 人格权篇
第16集 法律保护你“隐秘的角落” 
【小德的烦恼】
小德最近看了《乘风破浪的姐姐》,觉得舞蹈太有魅力了,于是报名了一个舞蹈班,在入学信息表上,他填写了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
随后不久,他便接到某商家的电话,声称其与上述舞蹈机构合作,能够为其学员提供低廉的服装和道具。小德明确拒绝。
但是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该商家仍多次以短信、电话的方式继续向小德推销,甚至还申请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以推送产品信息。小德不堪其扰,他该怎么办呢?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2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正式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定与宁静免受他人的不当侵扰和妨害,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
日常生活中,扰乱私人生活安宁的案例不在少数,《民法典》生效后,商家骚扰电话、短信或者微商频繁添加微信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3条进一步规定了隐私权侵害行为的主要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自然人主动向外公布了这些私人的空间、活动或者信息,则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关于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区分,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具体到视频中的案例,乘风破浪的小德提供给舞蹈机构的地址、电话、身份信息属于小德的私人信息,舞蹈机构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和滥用使小德遭受非其所愿的侵扰,从而影响正常的安宁生活。舞蹈机构成对小德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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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陈萱 潘红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