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民法典救救我丨网络评论要有度,公司名誉受保护

第三季 人格权篇
第5集 网络评论要有度,公司名誉受保护
【小翔的烦恼】
最近,在小翔新开的美容院网站评论区有一个名为“把我变丑了”的用户对美容院恶语相向,诸如“一心一意收钱,三心二意美容”、“出了医疗事故有你好看”等评论,对美容院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小翔要求这个用户删除评论,但遭到拒绝,还回应“有种你去告我啊!”小翔一项秉承“和气生财”理念,不愿对簿公堂,但是这么下去也不行。民法典啊,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翔小翔不要愁,我来为你分分忧。
美容院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也是享有名誉权的,法人名誉权的核心就是商业信誉。所以,您辛辛苦苦经营的美容院可不能任由他人诋毁,实在不行也只能对簿公堂了。不过,针对这个用户的评论内容,您一定要保证美容院没有违规违法操作,尤其不能存在医疗行为。
之前咱们说过,证据在手,主动我有,所以您想维权,证据是关键。
比如,通过公证处将这个用户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下来。因为公证费属于维权合理开支范畴,您是可以向法院主张的。
比如,美容院取得过的荣誉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证明美容院具有良好信誉。如果您是请律师帮助维权,合理的律师费也是您可以主张的范围。
最关键的是侵权的赔偿数额问题,如果您无法证明因侵权行为给您造成的准确损失金额,您可以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在50万元以下主张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
最后,我还想跟这个用户说几句。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有度,适当批评无可厚非,但恶意诋毁属法律禁止。别忘了有这么一句老话:“病从口入,祸从口出”,网络评论要有度,公司名誉受保护。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供       稿:庞巍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