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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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器官捐献只有自己能做主吗?

第三季 人格权篇
第3集 器官捐献只有自己能做主吗?
【小德的烦恼】
小德填写了一份电子版的器官捐献志愿书,过了不久,感觉有些担忧和顾虑,于是撤回了这个志愿书,并在跟家人聊天的时候提到了自己的顾虑。
不久后,小德发生意外去世,父母猜想,小德可能会想要捐献器官吧,于是想替他作出捐献的决定。但是小德的妻子小翔并不同意,一家人僵持不下,他们该怎么办呢?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小德你别急,民法典帮你来分析。
一方面,小德在生前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或者订立遗嘱的方式表明捐献的意愿;另一方面,小德生前撤回了捐献申请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不同意捐献”的表现,因此即使小德过世后,其家人也不能替他作出捐献的决定。
同时,即使家人想要替小德作出捐献的决定,也需要几个特定的人共同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决定,而不能只是部分人的意愿。所以在小德的妻子小翔不同意的情况下,只有小德的父母是无法替小德作出捐献决定的。
但是,如果小德生前没有表示过不同意捐献,那么在他死亡后,他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就可以共同以书面的形式决定捐献小德的器官、遗体等了。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 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