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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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媒体报道要谨慎,核实义务不能少

第三季 人格权篇
第2集 媒体报道要谨慎,核实义务不能少
【小德的烦恼】
小德是个出了名的热心肠,乐于助人,曾被社区评选为“优秀居民”。不过前不久出了件糟心的事儿,小德看到一篇标题为《欠钱老赖竟是社区优秀居民》的报道,这是一篇胡某向媒体反映小德欠钱不还的失实报道。
小德非常气愤,认为这家媒体的报道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要求这家媒体删除报道并赔礼道歉,但这家媒体说这是篇为了提醒人们预防老赖的公共利益新闻报道,不做任何道歉。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你好!我们又见面了!之前你可没跟我说过你是“优秀居民”,你果然够低调。如果你确实不存在欠钱不还的情况,那你真有必要跟这家媒体说道说道了,毕竟不能毁了自己“优秀居民”的名誉啊。

首先,这家媒体认为自己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报道而拒不道歉,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无论做什么类型的报道,媒体都不能做不实报道,更不能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名誉。
其次,媒体在报道前,应该对报道的内容做合理的核实义务。那怎么叫合理呢?从以下六点分析。
1、判断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如果是权威消息来源,比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文书,不必核实。但是,胡某提供的内容显然不是权威消息,基于这点,媒体是应当核实的。
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由于胡某提供的内容涉及纠纷,所以会大概率引起争议的,基于这点媒体也是应当核实的。
3、内容的时限性。
胡某提供内容在这方面影响不大。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公序良俗是所有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基于这点媒体也是应当核实。
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就这件事而言,媒体应当知晓,如果胡某提供的是虚假内容,报道后一定会给小德造成名誉上的毁损,所以媒体事先核实也是确有必要的。
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以媒体的能力核实小德是否欠钱不还并不难,而且成本很低。比如让胡某提供基本的证据,比如与小德直接联系,询问情况都是可以的。如果确有争议,媒体是不应该报道的。
这些都是小德你和媒体协商解决的理由和依据,如果媒体仍然拒绝,你可以通过诉讼维权,要求媒体删除文章,并向你赔礼道歉,赔偿你的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 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 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 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 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供       稿:庞巍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