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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作为明星颜粉,明星照片想用就用?

第三季 人格权篇
第1集 作为明星颜粉,明星照片想用就用?
【小翔的烦恼】
小翔开了家美容店,平时会在公众号上写文章进行宣传。最近有个剧很火,小翔趁热写了篇剧评,同时附上了多张肤白貌美的女主角的照片,分析了她的保养秘诀,并在文章结尾放上了自家产品的链接。
不久后小翔突然收到一封律师函,要求她删除文章并进行肖像权赔偿。小翔很懵,觉得自己并没有明说女明星用了她家产品,应该没事儿呀。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翔小翔你别急,民法典来告诉你。
这次民法典关于肖像权还真是有重大的变化。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用专章规定了涉及肖像权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此条款对于肖像权与自然人的对应关系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为标准,换言之,只要从整体形象或者外观能够指向唯一的自然人就可以认定是这一自然人的肖像。以此来应对目前互联网中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的侵权情形及 “AI”换脸技术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对肖像权保护的挑战。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肖像权侵权主要依据两个要素: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
这就导致在诉讼中,被诉侵权人经常以“没有营利目的”进行抗辩。比如案例中小翔的想法,没有明说女明星用的是她家产品,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么?
小翔你可得注意哦,此次民法典中没有将“营利性”作为构成肖像权侵权的要件,而是突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就是,只要没经过你喜欢的明星同意,你使用人家的肖像就构成侵犯肖像权。
在我们承办的涉及影视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多是使用了影视明星参演的影视剧剧照等,或者使用影视明星在微博中公开的个人照片、视频。使用肖像的人往往认为使用明星已经公开的肖像照片或影视剧剧照等就不会构成侵权。但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只要能够识别出是特定人物,不论是否有营利目的,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公开使用他人肖像的,又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的就会构成侵权。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呢?咱们且听下回分解。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