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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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手术风险告知书不是生死状!

第二季 侵权责任篇
第24集 手术风险告知书不是生死状!
【小德的烦恼】

老德要做手术,医生让小德看手术告知书时,仅用几句话就和小德说完了病情和风险。小德在半懂不懂的情况下,出于老德不做手术不行的考虑,就硬着头皮签了字。回家后小德一直不踏实,担心万一老德发生意外,是不是就算是签了生死状,从此和医院无关了呢?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我很理解你的担心,不仅是你,可能谁给自己亲人签手术风险告知书都会担心。不过,你签的并不是生死状。
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实施手术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由于医生是向您说明,而不是向老德说明的,所以可能老德所患疾病并不轻,实施的手术可能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小手术。所以,医生仅用几句话向您做解释是不可以的,没有达到具体说明的标准。医生至少应当就以下内容向您说明:疾病名称、诊断依据、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与弊、拟采用的医疗措施及相应治疗效果、预计费用,最重要的还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性等。
所以您可以再去找医生,让他给您做具体说明。这些具体说明可不仅仅是走个过场,而是要保证您明确知晓且同意,您不懂的就问,不要半懂不懂。
如果医生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老德损害,医院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供       稿:庞巍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