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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授课丨教育机构赔偿规则

现在绝大多数的家长都十分注重孩子的在校安全问题,那么孩子们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受到伤害,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北京市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讲师安翔律师为您带来解读。

大家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受伤或者伤害了别人,但是哪个熊孩子不闯点祸呢?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比如自己摔了、被其他孩子伤害了,极特殊情况下还可能被老师伤害了,那么就应当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孩子在这受伤了,首当其冲,我就去找你学校、找你幼儿园。如果这时候学校说“我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那他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通常情况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知道他是属于一种时时刻刻都要被看管的状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教育机构没有尽到职责,则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诉讼程序中,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不需要“谁主张谁举证”,而是由对方来举证他不需要赔偿。
在河南许昌发生过一个案例,七岁的一个男童在学校吃馒头被噎死了,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这个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我的观点是必须要进行赔偿,为什么呢?
七岁的男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该知道,对他必须是无微不至地保护。虽然吃馒头这件事是孩子自己的一个行为,也很难说七岁的孩子还不会吃馒头,但这其中确实有学校的责任。包括学校在第一时间有没有合理、充分的医疗保障、医学知识能够处置这种应急的状况?如果没有,那么学校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当然,现在学校里都有一些强制性的保险能够解决大部分赔偿问题,剩余的部分由学校来出。
上面讲的是基于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但是如果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了,而要由主张赔偿的这一方来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这个在措辞上和它背后的法律含义上,大家都可以感觉到它是不同的。为什么要这么设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这种机构需要得到的保护是不一致的呢?因为法律就是用这种方式来引导教育机构,来给应当受到保护的人更全面的保护的。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