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身外之物受损,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季 侵权责任篇
第3集 身外之物受损,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小德的烦恼】
话说小德出了车祸,住了院,长时间不能去看望老父亲,于是给老德预约了一个保洁,定时去给他做家务。没想到,这个保洁是个新手,上班的第一天就把老德的家谱和亡妻的老照片给打湿毁损了,这些东西可能别人看来不值钱,可是对老德却意义非凡。他坚持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这能被支持吗?
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小德你别急,民法典来告诉你。《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似乎只有当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时候,才可以要求他进行赔偿。保洁应该与老德无冤无仇,谈不上故意,那么他这次打湿毁损了老德重要的物品,属于重大过失吗?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先来看看何谓重大过失?
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要求,甚至连普通人都能做到的最低注意义务也没有达到。即,损害的发生极易避免,连一个普通人都能够注意到,如果行为人连这种注意义务都未尽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就构成重大过失。
故事中,老德家的保洁基于服务合同而展开清洁工作,是合同中规定的、他的职业上的要求,这就要求他比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更高。且,不打翻水杯等“危险物品”的行为,是普通人在打扫时也应当注意到的,而保洁人员却未能注意,损坏了老德的物品,已经构成了“重大过失”。
受损的老德的家谱和亡妻的老照片都不可再生,受损后无法通过同类其他物品进行补偿,且二者都是老德钟爱且蕴含感情的特定物品,被人毁损,对老德来说是很大的精神创伤,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他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