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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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婚前疾病未告知 父母能否定无效


第一季 家事法律篇


第8集 婚前疾病未告知 父母能否定无效


【小德小翔的烦恼】
小德小翔结婚多年,婆媳关系一直不好,加上夫妻俩一直没有孩子,婆婆的态度更加恶劣。直到某天去医院检查,才得知小翔患有可能导致终身不孕的疾病。婆婆知晓后彻底爆发,呵斥小翔“你必须离开我儿子,你们要是不去离婚,我都打听好了,我可以去申请你们的婚姻无效。”
小德小翔万分苦恼,两人情比金坚,并不想因此而离婚,他们到底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小翔你别急,民法典来告诉你。
婆婆能主导你们的婚姻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民法典的新时代即将来临。
虽然“在历史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个婚姻可能被申请宣告为无效。而谁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呢?不仅是夫妻双方,还包括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比如说,婆婆。
但《民法典》施行以后,类似的问题,完全是夫妻俩说了算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此处有4点需要注意:
1、扩大了一方患病种类的范围。
即由原来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变更为“重大疾病”,也就是从与婚姻生活相关的疾病扩大为了对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
2、增加了婚前告知义务。
如果生病的一方在婚前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会使自己在婚后陷入被动,因为如果对方知道了隐瞒的情况,就有权申请撤销婚姻。当然,如果患病方所患疾病非重大疾病,或者其在婚前不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则不会产生告知的义务。
3、婚姻的效力变化。
婚姻的效力由原本的“无效”变为“可撤销”。也就是说,原来的“无效”是由国家规定的,而《民法典》施行后,可以由夫妻自己决定是否改变婚姻的状态了,撤销婚姻还是继续过下去,都是自己说了算。
4、他人是否有权干涉婚姻效力?
原本,如果小翔不孕,婆婆在与之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以(小德的)近亲属的身份申请他们的婚姻无效。
而现在,类似情况,完全是夫妻自己说了算。确切地说,是由被隐瞒的一方说了算。所以如婆婆等人,哪怕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也都无权置喙了。

▲ 总结:假设夫妻中有一方真的没有在婚前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实情,也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他人更无权干涉,而是由夫妻中被隐瞒的一方来决定,是否撤销婚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行有效 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