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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析真相——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之拆迁纠纷案例

很多朋友们都知道,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律师是北京台《第三调解室》栏目的常年法律嘉宾。节目需要律师在短时间内将案件纠纷抽丝剥茧、厘清是非,这不仅对律师是很高的要求,也考验了观众网友的解读能力。
今天我们就选择最近播出的一期节目,进一步向您解读案例中的要点和法律争议焦点,希望让更多观众和网友看出门道,有所收获。
1997年,家中房产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获得多套房产,其中一套房成为了本案争议房产,因为当母亲去世大家准备依法继承时发现争议房产已经由老七取得了产权证,节目中老七称是老母亲将房产赠与了自己,后又出示了关于此房的一份安置协议。至此,本案相关事实已纷乱繁杂,事实不清则无法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安翔律师如何在短时间内“破案”呢?请看:
听取各方表述后,快速提炼各方争议焦点:
1.争议房产是否属于遗产?
2.老八取得争议房产所有权是否合法?
3.争议房产是否属于拆迁安置利益的一部分?
之后通过询问、质疑、再询问、各方对质,一步步梳理事实,此处请看视频:

视频来源:BTV《第三调解室》2020年5月25日和26日播出的节目《父母去世留下两套房 老八瞒着哥哥姐姐私自变更房产》(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节目视频观看)

同一天签出两份《拆迁协议书》,孰真孰假?


在老七提交的材料中,能够证明其有效获得房产的证据之一为一份《拆迁协议书》。协议显示签字时间为1997年,被拆迁人是老七,但大部分内容是空白的。


同时老七表示,这份协议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候倒签的,其承认自己不是被拆迁人,亦不知其中的许多空白内容是如何产生的。


结合其他材料可以发现,该协议与当时父母与拆迁单位所签的《拆迁协议》是明显冲突的,因为一套房屋无法在同一时间被安置给两个不同的人,这是无法完成的。所以老七的这份《拆迁协议》是无效的。


过世母亲的“赠与”,谁能证明?


老七认为该二居室是母亲的赠与,但在房屋过户手续上,应该由母亲签字的部分却是老八所签。


若老八认为其以代理身份签字,却拿不出母亲的委托书;若其以监护人身份签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却将母亲的房产份额无偿赠与他人,这样的监护行为和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再结合父亲去世后房屋的份额本应先进行法定继承的事实,可知母亲的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最终要回归到法定继承的状态。


安翔律师也在此提示,如果后续发生诉讼,那么若是进行虚假诉讼,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会涉及刑事犯罪。所以大家也一定要注意自己在诉讼中的言行,为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


至此,全部争议焦点梳理完毕,即争议房产源自父母房产拆迁安置,所有权归父母所有,老七的安置协议无效。之后虽过户至老七名下,但缺乏父母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且手续中的签字非母亲所签,故赠与无效,过户登记亦应撤销,争议房屋为父母遗产,应依法由全体子女共同继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尚未生效,可参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该条内容与现行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内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