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学习分享会——新证据规则(下)
上周五,德翔所再次组织了新证据规则的学习,将未完成的部分进行到底。点击回顾往期内容:德翔学习分享会——新证据规则(上)
新证据规则共分为五大部分:
一、当事人举证;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四、质证;
结合主讲律师分享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解读,现就第三、四、五部分的修改亮点以及律师们广泛讨论的条款整理汇总如下: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新证据第53条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不再要求法官承担释明责任,一方面能更好地促使当事人自行调整诉讼请求,积极承担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强调了司法中立性原则。
四. 质证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 其他
《民事诉讼法》对相关问题有原则规定、基本规定的,在援引《新证据规则》时还需同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武律师心得:本次的新证据规则学习分享告一段落,我们下期民法典学习分享再见哟!法谚云:“专业选的好,天天都高考。”2020年注定是法律人不断学习(头秃)的一年,为了能为你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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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