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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翔学习分享会——新证据规则(上)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较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大幅修改。“新证据规则”共100条,新增47条,修改41条,删除34条,仅有11条未作修改,众多修改之处必然对民事审判及律师案件代理产生重要影响。

“证据规则”是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更是律师手中的“屠龙宝刀”,办好案、打赢官司都离不开它。为此,德翔律师们一同学习新的证据规则,交流探讨过往办案中关于证据使用的经验与心得,还特别邀请到了拥有三十余年办案经验的屈京德律师为大家传授办案经验,开展了一场干货满满、收获满满的学习分享会。

图右一为邀请到会的屈京德律师

新证据规则共分为五大部分: 一.当事人举证;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四.质证;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结合主讲律师分享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解读,就一些新证据规则的修改亮点以及律师们广泛讨论的条款整理如下:



一.  当事人举证(李昂律师分享)


1. 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

①将自认的场合由《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法庭审理中”扩展至包括“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
②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
③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效力发生变化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从原来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改成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降低了证明标准。
3. 此次修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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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域外形成证据的举证
无需经公证、认证的证据:普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证据,合同等;
需要公证,不需要认证的证据:公文书证;

需要经公证,认证的证据: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二.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安翔主任主讲)

本部分内容包含: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20-24条),证据保全(第25-29条),鉴定(第30-42条),现场勘验(第43-44条)书证提出命令(第45-48条)。

1. 关于申请证据保全错误条款
新规则新增条款第二十八条:“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翔主任讲解到:申请证据保全错误,是指申请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在申请证据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不能简单的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主张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标准。
2.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并应如期完成鉴定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另行委托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至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已有规定。
3. 新增了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后果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对鉴定机构所谓的自行纠正错误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鉴定机构会迫于压力,自行撤销已经做出甚至被人民法院采信并作为裁判依据的鉴定意见。因此本次修改增加了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处罚规则。
4. 关于物证和现场勘验条款
新规则43条对人民法院勘验活动的操作性进行了明确: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王胜利律师在分享自己承办涉及农村土地案件的经历时说:“之前没有关于法院如何勘验的操作细则,导致法院在勘验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比如勘验地块不正确、未标明现场方位等,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这个新的43条基本是全方位解决了我遇到的实践难题,改的好,操作性很强!”
5.  关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新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三. 学习心得

武梦鸽律师:此次学习分享会中,德翔律师们一起学习探讨新证据规则收获颇丰,更受益的是听资深律师们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谈证据的使用和技巧,从法条中来,到法庭实战中去。力争自己在未来的案件代理中更精准地运用好证据规则,灵活运用好证据,为当事人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李昂律师:通过这次对律所组织的对新证据规则的学习与研讨,使得自己对新法律有了新的认识。通过大家的讨论,使得自己对法条的理解有了新的提高,消除了之前的知识盲区和误解。通过主任和资深律师的知识拓展和发散,使得自己受益良多,对今后办案的技能提高大有帮助。希望以后这样的学习越来越多,越办越好。

实习律师张希:这不是律所的第一次集体学习了,但却是跨越疫情、酝酿许久的一次学习,为了准备新《证据规则》的学习会,大家都已自学过不止一遍,但就我个人来说,脱离实务的理论学习远不及聆听、参与前辈们讨论过程中的所得。对于新规定中的新内容,大家在讨论中通过采取不同的解释方式,将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分离剥出,作出提示,严加警惕,力争把好证据第一大关。



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单国钧法官授课内容。    

Ps. 新旧版本证据规则对比图可戳此↓篇查看~

【工具贴】《证据规则》新旧版本对照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