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学习分享会——新证据规则(上)
“证据规则”是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更是律师手中的“屠龙宝刀”,办好案、打赢官司都离不开它。为此,德翔律师们一同学习新的证据规则,交流探讨过往办案中关于证据使用的经验与心得,还特别邀请到了拥有三十余年办案经验的屈京德律师为大家传授办案经验,开展了一场干货满满、收获满满的学习分享会。
结合主讲律师分享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解读,就一些新证据规则的修改亮点以及律师们广泛讨论的条款整理如下:
一. 当事人举证(李昂律师分享)
1. 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
需要经公证,认证的证据: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二.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安翔主任主讲)
本部分内容包含: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20-24条),证据保全(第25-29条),鉴定(第30-42条),现场勘验(第43-44条)书证提出命令(第45-48条)。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新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三. 学习心得
武梦鸽律师:此次学习分享会中,德翔律师们一起学习探讨新证据规则收获颇丰,更受益的是听资深律师们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谈证据的使用和技巧,从法条中来,到法庭实战中去。力争自己在未来的案件代理中更精准地运用好证据规则,灵活运用好证据,为当事人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实习律师张希:这不是律所的第一次集体学习了,但却是跨越疫情、酝酿许久的一次学习,为了准备新《证据规则》的学习会,大家都已自学过不止一遍,但就我个人来说,脱离实务的理论学习远不及聆听、参与前辈们讨论过程中的所得。对于新规定中的新内容,大家在讨论中通过采取不同的解释方式,将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分离剥出,作出提示,严加警惕,力争把好证据第一大关。
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单国钧法官授课内容。
Ps. 新旧版本证据规则对比图可戳此↓篇查看~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