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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沉默不是金

看了李律师上一期节目的朋友都知道,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或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后果很严重(点击回顾:法庭上说瞎话被罚款?按照新版证据规则算轻的!),那么在法庭上选择沉默的效果如何呢?是不是像港台剧中的台词一样“你有权保持沉默”呢?
请听李昂律师的详细解读。
对于并非当事人本人经历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不知道”的,不能视为其自认。如果确系当事人亲自经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其陈述为“不知道”的,则可以视为《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供       稿:李昂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