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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张律师“杠”上了顺丰

疫情期间,上门取件或有不便,预约寄件可能是较为常见的选择。但是在预约寄件短暂交锋中,也有一些容易翻车的点,本篇为张希律师的经验之谈。

故事发生在三月的某一天,母上想寄点吃的给远在北京的我,由于本人可以熟练使用预约快递的 软件 小程序,于是承担起了“不劳不获”的填单预约快递重任。

将预约二维码发给母上后,她就抱着箱子去楼下寄出了。


所选收件时间靠后,而运费较低

(图片为后补证据,与前情相似)

由于本人不愿甘当“白吃”,于是采取了到付的支付方式。注意上图,我选择的是28元的寄件模式。却没成想需要支付高额的46元(运费43元+箱子3元)!确实,快递比预计提前一天到了,但并不是我主动选择的!

但由于天色已晚,担心影响送件小哥下班,在与客服沟通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方式的情况下,我先行支付了全款:


此为8.5折券后价格

01
维权第一则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经与客服沟通,可以认为:价高的选项是空运,而价低的选项是陆运,二者因到达时间不同而有了价格高低之分。当我生成寄件二维码的那一刻,该运输合同成立,所有合同条款内容蕴含其中,包括我对陆运运输方式的选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在未与我沟通,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寄件人员擅自变更我的快件运输方式,不应产生合同变更的效果,因此也不应增加运输的费用,一切应按原合同内容履行。

在我为了防止损失扩而支付高价运输费后(快递是食品,不及时取走会产生过期无法食用等损失)我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即,已经完成的支付并不意味着我对高价的同意和妥协,只是我依法及时止损的一种方式,也是我维权同时保护自己的一部分操作。

后经协商,顺丰同意补偿我23元,下次收寄件时可以使用,且无使用期限。





一个没啥提示信息的短信

一般都会以为下次直接使用就好了!


02 
维权第二则丨知情权


本以为此事已经完美解决了,却不曾想此23元并非容易使用的。当我想支付超过23元快递费用时,弹出窗口提示我必须充值,而不能通过零钱另付的方式补齐。在协商解决方案的时候,客服也并未向我说明该补偿的使用限制。


23元藏在这个卡中

(小程序里找不到,要进公众号寻找)


充值页面丨只有6个选项


点开充值页面,没有任意额度的选项,只能进行如上的定额充值。这意味着,我永远会有一些小零钱剩余在这个卡中,子子孙孙无穷尽也。

对方由于自己的错误行为,使我受到损失,而解决方案却反而要使我承受这永世之苦……我如何能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方以充值卡的形式向我发放补偿,无疑是使我再次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理应重点提示我使用该卡的限制,其未提醒,则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无效。于是,我与其就补偿方式又重新进行了协商。


……此处省略超多沟通内容……


Finally,我选择了可以用零钱填补支付的顺丰券作为解决方案。但由于听说顺丰券是一次性消费的商品,当我有一个23元的顺丰券,而我只需要支付13元运费时,剩余未使用的10元就会跟着灰飞烟灭。于是我要求客服将23元拆分成两份顺丰券到账,最终解决如下图。

尘埃落定丨最终解决方案


03
权利的核心在于选择


虽然两个券的使用也受到了三个月的时间限制,但再继续“纠缠”下去似乎有失风度,同时考虑了自己的维权成本后,为节省本律师宝贵的时间,此事到此为止。



本文给大家【预约寄件】提供了两点注意之处,同时也是验证可行的已有操作:
1. 如果你采取了到付的寄件方式,对于承运人擅自修改寄件方式而增加的运输费用,可以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主张返还;
2. 在主张返还时,不要使自己陷入新一轮的限制中,一定要同对方仔细确认,对于卡券类返还的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细节确定可行后,再同意不迟。

ps. 也可以直接要求对方以现金到账的方式进行返还。具体维权的难易情况如何,试过的朋友可以留言告诉我们。或者可以等张律师下次被权(如有)时出个维权新篇。


相关法规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