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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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伴侣看手机?那也千万别删聊天记录!

“罗志祥渣男事件”再次引发大家对是否该看伴侣手机的讨论,有人认为“能看啊!聊完骚及时删了呗!一键清空多省事儿!”但现在微信早已不是纯私领域感情交流工具了,太多工作对接、合同签订细节沟通、买房租房和中介的沟通,甚至借钱还钱都只有微信上的沟通和转账,一键清空这些原本能做证据的聊天记录,要是您日后有纠纷可就有点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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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电子数据

具体包括哪些?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常见的还包括:微信朋友圈,抖音短视频,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常见的即时通信包括:微信,QQ等。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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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

该注意什么?


1. 证明聊天记录双方的身份
要提交证明聊天记录当事人身份的相关证据,将聊天记录的虚拟人还原为现实中的当事人,聊天记录的内容才能证明主张的事实。
常见的证明身份的证据:如手机号实名认证,微信头像是本人照片的,中介的微信昵称和头像标明身份的,聊天记录内容里主动介绍身份的。

如果不能证明相应QQ、微信账号在交易中归属相应当事人所有并使用,则无法确认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导致法院无法采信。

2. 需当庭出示手机,法院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对于微信,QQ等即时通信的出示,提供该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庭展示聊天记录,说明聊天参与方的昵称、身份等,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那些没能从伴侣手机里走出来的朋友,别怕,带着手机上法庭,能当证据用。

△ 预告:武律师的下一期德翔说法将为大家分享电子数据的提交规则,敬请关注哟。

法条链接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