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普法丨女婿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么?
本期案例:
高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王女士因病去世。王女士的母亲赵老太太2017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但至今没有做遗产分割,一直由高先生夫妻二人居住使用,现王女士的哥哥要求高先生搬出房屋。高先生认为虽然自己的妻子去世了,但自己也是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的,高先生的想法正确么?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来看视频解答:
本期名词解释:
转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此次继承是为转继承。
适用要件: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时间要件: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资格要件: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人物要件:
第一顺位:子女、配偶、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期案例中的赵老太太2017年去世,留下遗产房产一套,但至今未做遗产分割。赵老太太的老伴在房产取得前已经过世,本案中赵老太太有两个法定继承人:王女士与王女士的哥哥。因王女士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王女士没有子女,所以她的丈夫高先生是她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结论:本期案例中高先生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比例继承其岳母赵老太太的遗产。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