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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跟你离婚了,我还用帮着还债么?

万泰与章立娜于2001年结婚,2014年协议离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2004年万泰曾因公司资金周转以个人名义向太平借款100万元,未能偿还。2012年债权人太平起诉,法院判决万泰偿还太平100万元及利息。但执行过程并不顺利,万泰至今仍无力偿还上述借款。



万泰与章立娜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无共同债务,房产动森城堡一套归章立娜所有,孩子万小猩猩由章立娜抚养。

债权人太平现阶段可否要求已经是前妻的章立娜用动森城堡偿还债务呢?有什么样的诉讼路径?前妻章立娜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请听本期的视频分析:


前妻章立娜的角度:我们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了孩子归我抚养,房子也归我,也办完过户手续了,现在债权人要我一起还债这不公平!


债权人太平的角度:他们明显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 “假离婚真逃债”, 是对我债权人权益的极大侵害!


相关法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通常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