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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

如果不幸遭遇车祸,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我们之前已经介绍了:

交通事故中主张医疗费注意事项

身损害赔偿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怎么算

今天来聊一聊误工费的法律知识。

 

一、依据目前法律规定可知,主张误工费有两个前提条件

前提1:该人在事故前有劳动能力。

特别说明:退休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所以退休的人也可能是有劳动能力的人。比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078号 “本院认为,即使李某某(注:事发时70周岁)电工证过期,亦不能否认其具有相应的技能,并依据该技能而获得相应报酬的能力,原审法院依据李某某年龄、身体健康及伤残情况对其误工费的酌情裁量,并无不妥。”

前提2:该人有基于自己劳动而获得收入的情况或机会。

特别说明:基于自己的劳动是区别于基于其他生产资料获得的收入,关于“机会”的理解,比如小王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正式上班前发生事故了,小王可以主张误工费。


二、误工费怎么算?

这其实是一道数学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总结一个简易公式(仅供参考):

误工费数额=误工时间×(应得日收入-实际日收入)

公式说明:

1、误工时间一般以“天”为单位,司法实践中可依据司法鉴定的“误工期”确定,也可依据医嘱记载的时间确定,如果伤者在医嘱确定的休养时间内恢复劳动了,则按实际发生的误工时间确定。比如老王住院30天,出院诊断证明上写出院后全休3个月,结果老王休养了2个月就正常上班了。老王的误工时间可能被认定为30+60=90天。

2、应得日均收入和实际日均收入都是指在误工期间的收入。

第一,这里的收入不能狭隘理解为工资,还包括劳务费、个体户收入等其他形式收入。

第二,关于实际日收入,比如在伤者休养期间,用人单位继续给伤者发工资,这部分工资就属于误工期间的实际收入。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计算误工费损失时该部分收入将被扣除。比如(2017)京0114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 5.张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一节,由于其未提交误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故按照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误工期为180日,按照每日100元标准计算。由于张振京在住院期间收到工资收入4100元,故本院将在误工费中予以扣除。 ”

第三,目前法律上将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考虑。

1)如果有固定收入,则按折算的每日收入金额计算误工费。

2)如果无固定收入,则根据法定标准计算每日收入金额,代入公式计算。目前,法定标准有两个,适用时有先后顺序:优先采用标准1——伤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日收入;如无,则可以参照标准2——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不意味着没有误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在伤者都无业的情况下主张误工费时会因伤者是否退休而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所以是否获得误工费结果也不同。

1)如果伤者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无业的,只要有过工作的法院一般也支持误工费主张,只是按什么标准计算各地判决略有不同。比如(2015)焦民二终字第00354号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原告无业这一事实……对其误工费按照河南省2013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29041元/年(日均79.56元)来计算为8751.6元。”(2016)京0107民初8665号判决“刘某云虽主张误工费,但其未能提供误工证明,结合其提交的代驾证,本院酌定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仅支持7560元。”(2015)丰民初字第02387号判决“关于误工费,误工时间由本院根据医嘱确定为170日,周家勇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证据不足,具体标准由本院酌情确定为2500元/月”。

2)如果伤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再就业或有退休金之外的其他收入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请求。比如(2017)京0118民初174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实际收入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三、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误工费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举证不足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比如:(2016)辽092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其已经超过70周岁,未提供因住院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其他常见问题:

第一,家庭主妇的误工费。

实践中一般予以支持,理由是认可其劳动价值,只是在如何认定其收入标准时各地法院判决有差异。比如(2019)黔038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对于误工费,王某虽无固定收入,但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也存在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收入起到保障和支撑作用,在其受伤无法从事家务时,定会影响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故先某某主张王某没有工作无误工费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2018年贵州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收入情况、王蓉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医嘱,误工费确定为4649.29元(38568元/年÷365天/年×44天)”。

第二,在校大学生的误工费。

比如在校大学生因兼职、勤工俭学、实习等产生的收入,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因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就当然否定其误工费主张,关键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比如(2019)云03民终2291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奠某属未毕业的大学生,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他人供给,其在实习期间有临时性的收入,但其未举证证实其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应得报酬的实际实习期间,无法计算其误工损失数额,一审法院不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请求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3.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供        稿:陈旭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