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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静应认定工伤还是评定烈士?

“因为这是我们的梦想之地,哪怕荆棘仍在,依然扑向山顶……”
——张静静

3月21日,山东省首批援鄂医疗队员、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护士张静静返回山东,按规定集中隔离。4月4日下午5点,张静静隔离期满,拟于5日上午返家休息,却在5日早上7时许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6日18时58分逝世。
这样的一种离开,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或者,她能像李文亮等医生一样,被评定为烈士吗?
我们找到了一些规定,希望能对此有所帮助。

安翔律师解读张静静事件


4月4日,安翔律师与家人一起面向国旗,缅怀烈士,哀悼同胞。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
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完成岗位职责,在家加班工作,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