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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主张医疗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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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检查费等为了治疗伤情而发生的费用。在交通事故中主张医疗费的具体金额需要考虑几个方面:

第一,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金额必须有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单据凭证,比如医药费单据、住院费单据等。

第二,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应用于与本次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疾病治疗。如果有些药品或检查是用于治疗受害人的一些基础疾病,而这些疾病的发病与本次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则应扣除。实践中可参考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确定。

第三,在诉讼中主张医疗费损失是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在诉讼中,实际发生与否的时间节点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也就是说,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1)已经花费的医疗费在一审诉讼中可以主张;

(2)还没有花费的但后续可能花费的医疗费不可以在一审诉讼中主张,需等到实际花费后再另诉主张;

(3)还没有花费的但有证据证明是一审辩论终结后确定必然发生的医疗费,则可以在一审诉讼中主张。这里的证据主要是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在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如保险公司)垫付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的情况下,这些垫付的费用如果不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在计算赔偿受害人损失金额时应当扣除。

第五,关于医疗费损失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1)医疗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受害人一方,所以受害人应妥善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
(2)如果侵权人垫付了医疗费,侵权人应予举证,所以侵权人垫付医疗费时应注意留痕;

(3)赔偿义务人(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供       稿:陈旭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