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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怎么提?

2019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简称《九民纪要》),其中第十一部分“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中第119条是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 正好手里在承办此类案件,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梳理总结一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里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判尺度,在新规之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怎么提?

图片来源:《九民纪要》

一.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图片来源:北京审判(微信号 beijingshenpan)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俗讲就是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此时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被查封的财产是我的,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如果执行庭接受了案外人的异议,则执行程序中止。如果执行庭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此时的救济途径便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形式上,体现为是否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纠纷。实质上,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权属纠纷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权益与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权的优先效力纠纷。

二.司法实践中,是否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作出确权判项?

民事诉讼奉行 “不告不理”原则,在判决中作出确权判项目,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确权同时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那么法院在判决书的说理论述部分以及判项中对此问题都应予以明确。

如果案外人未要求确权,而是仅仅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此时法院判决可以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对案外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作出回应。

三.法院如何审查案外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排除强制执行?

明确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明确相关权利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规定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原则,处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因此,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和“能否阻止执行”两项内容都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