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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怎么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就这条规定来看,我们需要从3个点来考虑营养费的问题:

第一点、具体案件中是否支持营养费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伤一方主张营养费的证据可以选择:

1)包括了营养期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写明需加强营养;

(3)体现了需要加强营养的就诊病历。

第二点、营养期间的确定

一是根据住院时间医嘱意见确定;

二是可参考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比如某鉴定意见写明营养期为60-90日,则受伤一方可按90日主张,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此期间酌定,比如法院可以酌定为75日。

第三点、营养费计算标准由法院酌定

目前法律上对营养费以什么标准计算并没有统一规定。

我最近粗略浏览了近几年一些地方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在9-10级的判例,发现营养费计算标准从每日20元到100元不等,且以50元以下居多。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有两个特点:

一、有的地方,一段时间内本地法院的判决尺度相对统一,比如某一省市一段时间内裁判的计算标准基本为30元/日;

二、有的地方本地的各法院判决尺度不一,比如北京市近几年不同区的法院计算标准也不一样。

【总结】是否需要营养费及营养期确定事宜需要提供司法鉴定意见或医嘱意见作为证据,营养费计算可按本地的常见标准主张,一般不超过每日100,如果实际发生的营养费超过一般标准就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主张。

 

       稿:陈旭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