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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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送我的房子,我想卖就能卖吗?

8岁和18岁,都是重要的人生节点。生日过后,很多事情都发生了变化,但是真正从心理上意识到自己已经长大,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比如八岁以后,接受赠与已经不再需要征求父母的意见了,但还是会想问问他们,这个是不是太贵重了,我可以接受吗?

比如十八岁以后,对自己所有的物已经具有处分的权利了,但此时还是会担心,自己的决定真的靠得住吗?

比如……父母赠与我的房子,我可不可以卖掉?卖掉之后,父母还有可能往回要吗?


一、赠与是否有效完成?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表示接受,就能得到吗?对于不动产,区别于一般动产赠与的接受,还要额外注意以下内容:1、要看该地区是否规定了:对购房条件的资格限制?比如,房屋所在地的购房标准是否有户口要求及可持有房产数量的要求等。如果该地区有此类要求,而受赠人不符合相关要求,则无法受赠房屋。

2、再看是否完成权利转移?

不动产的赠与区别于一般动产的赠与,更要求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亲属之间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比如:户口簿、出生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

· 上述“亲属之间”是指: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情况。而赠与配偶另有规定,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赠之后的问题

1、子女处分受赠房屋,父母还能干涉吗?

不能了。

▲ 理由:房屋赠与子女并过户后,所有权即归子女所有,子女享有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再对房屋进行买卖或抵押等处分时,父母皆无权干涉。


2、受赠房屋后,可以高枕无忧吗?至少做个孝顺的孩子。

▲ 理由:房屋赠与子女,产权即归子女所有,但若发生《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则父母具有法定撤销权。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没有附带其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扶养父母,是受赠子女应尽到的起码义务。

▲ 此处提示父母如想以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则父母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故父母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若举证不能,则主张将不易被支持。


3、还有什么意想不到的情况吗?

如果父母发现子女不是亲生的……也可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回赠与。
▲ 理由:如果在赠与后才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属于“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赠与人可以要回房子。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希望子女过得轻松,饱含深切的爱意。所以即使子女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利处置房屋,但如果能够同父母商量,可不使其心寒。毕竟,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将父母赠与的房屋处分,而导致难以赡养父母的结果发生,于道德上和法律上,都难两全。

 

建议:赠与作出的时候,可能双方感情甚笃,但如果是基于某种感情下的大额赠与,为了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可以考虑附带赠与义务,这样如果受赠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赠与人可依约撤回赠与。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的证明资料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