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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安家》中的张乘乘还没离婚,徐姑姑能要回误付的抚养费用吗?

最近热播剧《安家》中有一对夫妻,在实施假离婚、真买房、再复婚计划的过程中遭遇了滑铁卢。看过的朋友可能知道,他们便是剧中的张乘乘和徐文昌(大家亲切地称徐文昌为徐姑姑)。

两人假离婚后,徐姑姑发现前妻张乘乘出轨、怀孕、并最终生下一子。然而此子并非徐姑姑所出。

虽然此时二人已是离婚状态、且并无什么纠纷……(来自法律人的疯狂脑补)但仍不由得让人发散思考到这样一个问题:

Q. 如果婚内/离婚后发现子女为非亲生子女,男方可否向女方主张返还抚养子女的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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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这类情形,通常被称为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且其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也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

然而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问题有一复函:《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但该复函也未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作为一个“开放性”的问题,各地法院在以往的判决中也都有自己的一些考量,大多数持支持返还相关费用的态度,但所持理由各不相同,对抚养费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认定也大相径庭。


参考了一些法院的判决,对于欺诈性抚养中的男方,可以给出这样一种主张权利的思路:

❶ 首先,离婚时可主张孩子由母亲抚养。

因为父母是基于其身份依法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那么如果身份并不存在,则不会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

 同时,可主张已支付抚养费用的返还。

不过对于离婚前和离婚后的抚养费是否都能主张,以及能够返还到什么程度,还要综合考虑在此期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的生活水平,并酌情考虑已经履行的抚养义务的情况,予以酌定。

❸ 最后,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数额会综合多方面考虑确定,比如是否由男方直接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抚养时长、侵权方过错程度以及侵权人的支付能力等

 

图片来源:《安家》剧中截图


不过对于剧中的情形,如果徐姑姑在明知非亲生孩子的情况下对母子二人有一些金钱上的付出行为,可以认为是赠与。比如在第一次,可能也是最后一次探望母子二人的时候包的红包,这种已经交付的赠与是无法按照上文的思路要回的。


其他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实施日期2014.5.21

三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四十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欺骗方要求返还其在双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可酌情判决返还;受欺骗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实施日期2016.6.26

十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经确认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能否予以支持?抚养费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男方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其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支持。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