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要钱时没抓紧,陈年旧账怎么办?
平常节奏很快的律师圈同行们终于慢了下来,“空中飞人”张律师有空在家做做饭了,以往在顾问单位舌战群儒开会的李律师也有空在屋里喝着陈年普洱订订陈年卷宗了,平常抱怨没时间学习的大律们也有时间听听网课、学学令人兴奋(脱发)的新法了。
这时候一些私营企业主也有时间慢下来去梳理梳理陈年旧款了,几年前供的货,但一直催要货款,此时还可以起诉么?付款方联系不上,我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今天的视频中,武律师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买卖合同中管辖和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此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民法总则实施(2017年10月1日)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
答:1.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2年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2.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