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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适用“假一赔三”么?

看了我们昨天公众号文章的朋友,会发现我们和腾讯新闻在“3.15”合作了一档“知识官”的节目,就消费者关心的话题展开了一次知识大比拼。

今天我也结合其中的几个问题,来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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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咱们来看其中的第8题,“假一赔三”适用于什么情况?

这个问题,有过一些了解的朋友都知道答案,适用对消费者欺诈的行为。其来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简单来说,就是:“有欺诈行为的,假一赔三”。

那么有人会问,我买商品房也是消费者,如果我们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受到欺诈,能否适用上述规定,要求赔偿三倍呢?如果适用,一旦受了欺诈,那我就赚大了。因为一套房子可是价值不菲。

我们再来看另一则法律规定,针对商品房买卖,在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一倍的赔偿情况如下列五种: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那么,言归正传,买房人作为消费者遇到欺诈情形,能否要求三倍赔偿呢?

 

个人认为不可以。

首先,虽然消保法的制定时间是在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制定的。但是司法解释更具有针对性,适用于商品房买卖这一专门领域。而消保法适合其他普遍领域。

其次,消保法中的欺诈,和司法解释中第八条、第九条罗列的赔偿情况,是有巨大区别的。消保法中的欺诈,多见于缺斤短两,产品过期等情况。而司法解释中罗列的情况,是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属于极其严重的情况。这种情况,不是说少给您2米面积,或者墙皮开裂,或者跟您承诺的幼儿园没有建起来的这种程度的欺诈,而是说您根本就得不到这房子的产权。为什么是罗列的,也就是说,是有且仅有这几种情况。

再次,从立法本意上,消保法中所涉及情形的金额较小。正是因为金额较小,一倍的赔偿,对商家的处罚有点隔靴搔痒,难以触及其痛处。故此,提高了赔偿的比例。是为了达到处罚的效果。而司法解释中的房屋买卖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如果三倍赔偿,则加重了出售人的负担,不是立法的本意。从一个角度来说,我个人认为处罚过重并不必然是好事。因为可能会导致一种债多不愁,无所忌惮,甚至出现烂尾,跑路的情况出现。更不利于维权者利益的实现。同时,我们通过生效的裁判文书搜索,也并没有发现实践中商品房买卖适用三倍赔偿的情况出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稿:李昂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