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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了“作废”章的汇票还有效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点击文末“阅读全文”可查阅该判决书)中,双方诉争中涉及到这样一个事实:

该案争议的商业承兑汇票共5张,其中42号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42号汇票)上加盖了“作废”章,经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该“作废”章系持票人甲公司向出票人乙公司核对汇票真伪时乙公司私自加盖的。乙公司之所以认为42号汇票作废,是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因合同不能履行,丙公司向乙公司书面声明合同作废,合同项下所有商业承兑汇票作废并将收回。
一审法院认为:42号汇票,因加盖“作废”章,已从票据形式上失去效力,故甲公司请求乙公司履行该票据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给出了相反的结论。
二审法院认为:票据记载情况应按法律和行业要求,否则不应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42号汇票具备了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无禁止记载事项,背书完整连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形式和内容,该汇票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为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出票人乙公司向持票人甲公司支付包括42号汇票在内的5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的上诉请求。该案一审、二审对加盖了“作废”章的票据效力作出了相反判断,且二审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有参考意义。

 

提示:

1、如果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无内容或形式上的法定无效情形、背书转让过程合法、最后持票人属于合法持票人的,则非经持票人同意,出票人在该汇票上加盖“作废”字样的不影响票据效力。持票人可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前手中任一背书人明知票据作废而转让或使用骗取财物的,该背书转让人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供       稿:陈旭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