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是TA,帮我熬过了失业的日子

2020年初,很多人都享受到了“超长假期”,也有很多企业支撑不住,无奈选择了“轻装上阵”。


雇主:我们的缘分可能到了终了的时候,就让我们的劳动关系回到起点,让一切回到最初的样子吧……

雇员:不可能的!真当我们在一起的这些年,都白过了吗?!

不过,虽然“一拍两散”,在空窗期,我们还是可以有所依傍的:


失业保险  了解一下?


1

失业了,第一时间做什么?

 

看看自己是否同时满足: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缴费满1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60天内主动申领失业金。)

全部满足?
恭喜你,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因以下两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

能领多少?

How Much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比如北京地区2019年发布的: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累计缴费时间及其对应的月发放标准:
满1年不满5年的:1706元/月;
满5年不满10年的:1733元/月;
满10年不满15年的:1760元/月;
满15年不满20年的:1787元/月;
满20年以上的:1815元/月;
从第13个月起,一律按1706元/月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42元。

 

▲ 小编注
北京地区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更新情况:
2017年自9月1日起执行,每档增加80元;
2018年自9月1日起执行,每档增加244元;
2019年自5月1日起执行,每档增加170元。
大家可参考该发布规律,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最新调整。


3

能领多久?

How Long

 

总体规定:


各地可依上述规定详细规定,如北京地区: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领3个月;

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领6个月;

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领9个月;

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领12个月;

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

怎么领取

Where & How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5

重新就业后,又失业?

 

就业的原因可能是相似的,有的热爱,有的妥协。而失业的原因可能千千万,比如因为一只蝙蝠……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
【重新就业不满一年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超过一年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6

【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1、未参加失业保险或缴纳不足1年;
2、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可概括理解为“主动离职”,但又因情况而异!)
3、失业60天内未主动申领失业金。

 


7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知识

1、失业保险金可与低保同时领取。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3、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4、人力资源及社保等相关问题可咨询电话:12333。


相关法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修订)》
第四条 第十五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