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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知多少之案由和管辖

《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纠纷,即与汇票、本票和支票相关的纠纷,可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可见《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除此之外的纠纷,可划归为非票据权利纠纷,比如因票据返还、票据交付等引发的纠纷。

哪些纠纷属于票据纠纷?


对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票据纠纷的案由。

插个话题:案由是什么?


如果把一宗民事案件比作一个靶子,

案由就是靶心,是该民事纠纷法律关系中的核心。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是这么定义的: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案由是有等级划分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四级案由。


话说回来,“票据纠纷”本身就属于二级案由,其上级案由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其下级有11个三级案由。
具体看下图:


如果这11个三级案由都不适用你所遇到的纠纷,也没关系,只要你所遇纠纷是票据纠纷,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直接写二级案由“票据纠纷”。
除此之外,在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中还有一个四级案由叫“票据质权纠纷”,其完整的案由归属链条是:
        物权纠纷(一级)
用益物权纠纷(二级)
        质权纠纷(三级)
票据质权纠纷(四级)


遇到票据纠纷在哪起诉?


在哪诉属于管辖问题。确定管辖需要考虑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对票据纠纷地域管辖,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调整)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的确定因争议各方住所地、标的额、案件重大程度等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对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比如2019年0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规定“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于各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会不定期更新,近期的可查阅下列文件参考。

涉级别管辖的部分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