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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的价格

随着“战疫”的打响,口罩价格上涨及受罚多次登上热搜,因此受罚的药店甚至已经记不清有多少家了。

或许一些同学只看到罚了款、罚了很多,于是就“同仇敌忾”点赞便了了,就连小编我,若非职业原因,似乎也想不起来仔细研究一下⬇️

这些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处罚的力度达到了什么水平呢?

再或者,既然口罩涨价可以举报、可以罚款,那么还有哪些商品可以注意留心价格呢?




▲ 陕西某药店因将进价19元的口罩以25元卖出(加价31.58%),被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很多网友为之不平,觉得25元的售价尚在接受范围:

  • 我觉得这个不算高价
  • 6块钱,我寻思这没啥吧……
  • 25就没必要这样子吧……
  • 这不是很正常吗?难道要亏本卖?


▲ 北京某药店进价200元口罩提价至850元销售,天津某药店进价12元口罩以128元售出,两家药店均受到“拟被罚款300万元”的顶格罚款,而网友认为罚得没毛病:

  • 活该,发国难财
  • 罚得好,罚得秒,罚得药房呱呱叫
  • 合理涨价,哄抬价格该重罚……


▲ 相比之下,10倍价格卖口罩的行为更过分,但根据《价格法》,“罚款300万元”却是轻于吊销营业执照的……


这些处罚是缘何作出的呢?


20202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26,发布了相关的《解读……

结合相关文件,我们来看看下面的问题;

1

抗疫期间,除了口罩,

还有哪些商品被严格监督?



 防疫用品,是指口罩、消毒杀菌用品及与防控此次疫情有关的抗病毒药品和相关医疗器械。


 民生商品,是指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食品。

 不包括:纸巾、拖布等生活用品以及高级进口大米等高档消费品。


2

什么行为属于哄抬物价?



近几次处罚主要针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哄抬价格是个大概念,根据《意见》进行总结,其违法行为可表现为:

1.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其中【捏造】包括

  • 虚构购进成本的;
  • 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 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 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散布】包括

  • 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 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 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 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2. 囤积压货,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3. 强制搭售,变相提高价格;

4. 商品价格不变,但大幅提高配送等其他费用

5. 同种商品超过2020119日前最后一次交易的进销差率价

  • 具体可以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若有制定,则可见于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 比如,湖北、湖南、甘肃、青海、辽宁、海南划线一致,认为商品若无参照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即按哄抬价格处理。河北和黑龙江30%山东则为35%……

6. 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售价,经告诫仍不改正。


【需要注意】

经营者实施的可能推高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哄抬价格的行为。

即使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尚未实际推高商品价格,但如果其相关行为已经具备推动价格上涨的重大可能性,即可以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认定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不需要证明经营者实施哄抬行为的主观状态即使一些经营者对行为的后果可能没有清晰的预判,也不影响认定。

3

哄抬物价将受到什么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此次《意见》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规定:

  • 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 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如何举报?

举报电话:12315

文章的最后,让我们回到开头的新闻。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某药店因【口罩进价19元、售价25元】被吊销营业执照。25/19=1.3158,可见该药店的“购销差价额”约为31.58%

《意见》规定,“在对于防疫期间物价监管处罚的问题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意见》,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

小编浏览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站,其在2020125日确实就早早发布了《关于维护防疫期间市场价秩序的公告》,但直到202022日响应上文提到的《意见》的时候,也未见其划定本省的“购销差价额”,而仅将《意见》内容又重申了一次。

法律规定商家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那么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己也能划好红线,让商家定价有所参照,岂不是更好?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0202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http://gkml.samr.gov.cn/nsjg/jjjzj/202002/t20200201_310912.html

202026,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解读》。

http://gkml.samr.gov.cn/nsjg/jjjzj/202002/t20200206_311186.html

20202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解读》。

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2002/t20200207_311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