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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呢?

生活中,如果不幸遭受了人身损害,既需要在医院好好养伤而支付医疗费,也因此无法工作而产生了误工费,到底哪些赔偿项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它们的计算标准又如何?


常见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包括挂号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报告单、处方、清单或者鉴定意见认定关联性、合理性。


2、营养费

原则上赔偿营养费应当有医嘱或营养期鉴定意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受害人伤情较重(骨折)、或受害人系老幼病等体质较弱的群体,即使没有医嘱和鉴定意见也可以适当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一般不宜过高,目前掌握每天3050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计算,每天100计算,结合伤者住院天数。


4、交通费

因治疗、家属看望、护理人员护理、鉴定、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一般应以当事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准,并审查交通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正式票据也可酌情支持。


5、误工费

误工期:原则上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础证据。在无医嘱、医嘱不明确或者误工时间明显过长情况下,可参考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关于医疗时限的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具体伤害情况、工作情况、医嘱休假情况等因素予以合理认定,一般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要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鉴定,通过司法鉴定进行判断。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当提交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劳动合同、个税完税凭证、个人工资账户明细(一般是事故发生前一年至主张的误工期截止),否则,误工费的确定不得超过个税起征点标准。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提交收入减少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明。主张的误工数额高于个税起征点标准的,应当提交完税凭证。当事人不能提交完税证明的,误工费的确定不得超过纳税起征点标准。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应提供受害人所从事相应职业的资质证明并参照相同或近似行业的年度平均工资及予以确定。


6、护理费

对于是否需要护理,原则上应当以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或者护理期鉴定意见为依据;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受害人伤情较重(致残、骨折)或者为老、幼、病、残、孕等需特别照顾的群体或有需特别进行照顾的其他合理因素,即使没有医院护理证明,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对于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果二人以上护理,必须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受害人是由其家属或亲友进行护理时,此情形等同于护理人员发生误工,按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来确定;但如果家属护理的误工损失过高且明显无必要性的,可以酌情参照护工市场价格或者平均工资标准等予以适当降低。

受害人是雇用护工进行护理时,应按照雇用护工的通常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护理协议、护理费发票)。目前的护工每日护理费一般为120元至150180200元不等。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