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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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1958的北京看:征地、拆迁、安置

北京市自建国后就未曾停止过城市建设,从城市到农村,一路鸣奏发展凯歌。在一波连一波的房屋拆迁浪潮中,总有不随浪而去的拆迁遗留问题出现在律师日常咨询中,所以作为一名80后也经常一睹5060年代房证地契的容颜。


摄于《北京市志·房地产志》彩页


而解答历史遗留问题时绕不开一条名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

2000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什么意思呢?

看一段判决书摘要,感受一下:



简而言之,就是评价某一行为是否违法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在刑事领域有“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从旧法的前提下,如果新法的定罪量刑比旧法轻,则适用新法。因本文着眼于民事领域,在此不展开刑事领域的具体适用。

回到征地拆迁领域,拆迁政策随着社会变迁而变化,循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可知今天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在其有效的时代扮演者重要角色,所以,这些不是“过气”的法律规定,而是宝贝~

在寻宝的动力下

我们今天就来盘点一下

征地拆迁安置领域的法律法规

说在前面:由于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在法律上经历了从聚在一部法到分离的过程,本文进行分述时将分离前的规定分在征用土地项下。又因全国征地拆迁安置领域法律政策浩如烟海,所以本文只梳理了核心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应的核心法规,如您有更详细的需要,可按图索骥。


好了,让我们一起回到1950年代再次出发:


征用土地




房屋拆迁安置(以北京为主)




上述法律法规大部分可在网上检索到,如果找不到,可移步首都图书馆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