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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酒后开您的车,您真知道后果么?

今天的节目中,李律师将和您聊一聊过年喝酒的那些法律问题,今天我们不谈同桌人劝酒的民事责任,而是和您谈谈喝酒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小张与大王系多年好兄弟,分别在外奔波,春节期间,二人回家过年。一日,相约某饭店,吃饭饮酒。小张打车而来,大王开车而来。散席后,夜已深。小张要开车送大王回家,大王同意,将车钥匙交给小张,二人驾驶过程中,恰逢民警查处酒驾,小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小张和大王均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注:案件信息参考自(2019)新2201刑初695

本案中,小张涉嫌危险驾驶罪并无疑问,那么大王为什么也涉嫌犯罪?

首先,我们来看看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取)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综上,我们可知本案中小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那么大王为什么也涉嫌犯罪呢?

本案中,有几个重要因素:

第一,大王和小张一起饮酒,即大王知道小张已经饮酒的事实。

其次,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大王,是有义务也有责任,拒绝小张的驾驶要求的。 

而大王与小张一同饮酒后,明知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由小张驾驶,放任、纵容小张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其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在此提示大家,春节饮酒要适量,出借机动车也要谨慎,把机动车出借给饮酒的人,或是由其驾驶,更是万万不能一不小心,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最后祝大家新年快乐,鼠年大吉!


参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取)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