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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杳无音信,我的案子立上了吗?

在北京,很多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允许实习律师独立立案,即使是在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也不行。他们要求只能由被授权的执业律师亲自立案,或者当事人自己立案。

当然,也有一些地方没有特别严格的限制,但是立案一趟,半天的光景就没了,谁也不敢轻易去冒这个风险。

所以在过去的2019年里,为了尽早立案、加快案件推进速度、减少文件的流转次数、避免立案过程中特别发问等情形的发生,尚为实习律师的我因此被派出跟随多位当事人一起,体验了在不同法院立案的过程。

其中一次立案印象格外深刻。


那一天我早早到了法院门口排队,等待安检小屋开门。我排在了当事人队伍的第一个(是的,他们还区分出了执业律师的一行队列),但即便如此,我和当事人也由于安检的耽搁,而被几位先进去的“免检”律师甩在了身后。

【注】“安检的耽搁”是指:在很多法院,实习律师也都同执业律师一样可以免检进门!但也有一小部分是需要进行安检的。而对于作为实习律师陪同立案的情况,即使我早早进去领取立案号排在了第一个,可能也无独立立案,所以最终还是取决于当事人何时能够到位。


取号后在立案室外等待时,我看到了一位情绪激动的老人,她大声问着:“我都立案那么久了,怎么还没开庭?”

而门口维持秩序的小哥告诉她,可以等到庭长接待日再行过来询问。

老人觉得再来一趟实在是困难(本年轻人也觉得,因为有些立案法庭距离着实是远些),情绪更加激动了。

此时我正准备移步上前稍加指引,不料被人抢先一步。夺步而来的姑娘同老人讲的,便是我今天要同大家分享的一个案件查询技巧


首先我们简单了解一下立案后发生了什么:

对于法院:

为此案设立立案号

为该案分配法官

法官在审限内确定一个开庭日期

此安排可能酝酿在法官的本本上

发通知给当事人,告知开庭日期

对您来说:

拿到《某某法院 诉讼服务告知书》

回家等待通知

(您可能将先经历一次调解)

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这段等待时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在等待中,突然有一天你可能有点迷惑——我是不是立过案了?为何杳无音信?我怎么能查查呢?

拨打:12368

【难点】12368不是很容易直接打通,但多试几次总会打通的!

注:人工服务时间为上午9001230,下午1:305:00

【打通后第一步】告知接听人员所查案件的当事人名字和身份证号,如果非本人查询的,还需告诉查询者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有时也需告知对方当事人的简单情况。

【然后问什么】此案是否已经分配法官?如果尚未分配法官,可以询问是否已经有立案号了,也可以先记下来。如果已经分配法官,可以要一下法官的座机号码,在法官方便的时候致电询问是否已经有了大概的开庭时间。

【注】“法官方便的时候” 多指:早上九点前(通常在八点四十以后),以及下午四点多(且在下班之前),其他时间电话被接听全靠运气。因为法官真的很忙!大部分时间都在开庭,而座机并不在法庭内,所以只能等他们开庭的间隙打电话才可能有人接听。想想他们真的很辛苦,所以在您无法联系到法官的时候,不要有浮想联翩的气愤,只需耐心等待、伺机再打即可。

至于立案后通常多久能够开庭,真的很迷,谁也不能保证!即使有通常的审限上的要求,但在这种要求内也包含了可以延长的情形,所以盼望开庭这件事真的无法急于一时。



当然啦,如果您已经委托了律师,那么他们会帮您盯着案件的进展的~

参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