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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暖气跑水,责任应当由物业承担么?(下)

在昨天的节目里,李昂律师就暖气跑水的一般常见情形与您进行了交流但是在文章结尾处还留了一个悬念:除了以邻居或是物业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之外,实践中还有没有出现其他责任主体的情形呢?今天我们接着聊↓↓↓




一、供暖公司为被告

在实践中,由于暖气跑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供暖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的案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跑水部位属于暖气主管道

2、跑水原因属于管道破裂,并非业主操作不当

二、开发商为被告


一般,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受损一方)第一时间是不会选择开发商作为被告的,而作为被告的侵权人如果是受损方的邻居,其若认为跑水是房屋质量问题,有可能会在诉讼中追加开发商为被告。而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追加的。理由主要如下:

1、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漏水与开发商有关

2原告因房屋漏水受损起诉不动产相邻权人属侵权法律关系,而被告与房产开发商间商品房买卖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应属合同法律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一案中一并处理。

而我们认为,是否由开发商来承担相应责任,应当以事实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存在没有验收合格、没有过质保期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查清责任主体,同时避免累诉的发生,如果被告追加开发商为被告,且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依申请将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


三、以房屋承租人、

房屋前产权人为被告


在一些房屋漏水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中,被告(侵权方的房屋产权人)会以“房屋已出租,是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漏水”为由,申请追加房屋实际使用人为共同被告。

另外,也有被告(侵权方的房屋产权人)会以“房屋是从前房主手中受让过来的,受让前房屋质量就存在瑕疵导致漏水”为由,申请追加前房主为被告。

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会以“租赁和买卖属于合同关系与相邻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不同意追加承租人、前房主为共同被告。

但我们认为,如果有上述情形发生,同样是基于更好地查明事实和责任主体的原因,也避免累诉的发生,可以考虑将承租人和房屋前产权人作为被告。



最后,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魏某系某室业主,201711月某日,魏某家里卫生间处开始漏水。查看漏水情况,发现卫生间共用供暖管道(竖管)在楼板交接处爆裂。随即,魏某找到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随后派人维修。

之后,魏某因具体赔偿数额与对方协商未果,供暖公司、物业公司、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魏某家里暖气管道破裂漏水导致相应财产损失,【供暖公司】系供暖义务人,供暖季试水期间疏于对集中供暖的公共管道进行检查,造成此次事件的发生,故其应对魏某因暖气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公司】应保障原告的房屋使用安全,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且房屋出售时间超出质保期,故本院结合现实情况对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

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联系热必达供暖公司进行处理,尽到了相应物业服务责任,对魏某提出的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结合魏某的实际损失情况,判决了供暖公司赔偿了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