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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暖气跑水,责任应当由物业承担么?(上)

现在已进入冬季的暖气供暖季,随着供暖季的开始,难以避免会引发暖气跑水造成的财产损害纠纷。今天的节目和大家谈一谈相关问题。

王先生,家住某小区4层,出差一周,回家时发现自己房屋及财产因楼上暖气跑水被淹,王先生应当如何维权呢?

(一)确定跑水的部位。

我们需要确定跑水的部位,来确定本案中的责任人。

综合来看,跑水部位分为两种。

一种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和管理职责,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义务,我们应当追究物业的责任。

公共部分和公用设备的范围包括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等,具体可参考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另一种,是在业主专有部分范围内,则以该业主为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及时修理的义务,或是对装修的业主未尽到警示告知义务的,也会承担一部分相应责任。

(二)确认房屋被淹的金额损失。

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损失,比如房屋装饰装潢被浸泡损害的损失,家用电器、家具被浸泡的损失。另一类是间接损失,比如因房屋被浸泡达到了无法居住的程度,导致另行租房产生的房租等费用。

主张第一类损失时,要注意提供受损的证据,比如购买家电家具的发票,以及损坏后的照片或损坏后的实物。在双方仍然无法对损失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财产损害部分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主张第二类损失时,能否够得到支持,主要应考虑受损房屋是否达到无法居住的严重程度。

(三)诉讼请求包括哪些?

除了赔偿损失外,受害人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主要是指将漏水部位进行修复、且达到不再渗水的目的。如果因为侵权人不作为,或者是不方便维修,而由受害人对漏水部分进行了修复,产生的费用也可以要求对方来承担。

综上,是暖气跑水造成财产损害的案件的一些基本思路。但是在一些案例中,还存在将热力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情况,具体如何?我们下期再与您继续聊!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