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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给孩子的房产可以撤销么?

今天的节目中,李律师和大家讨论一则案例。

离婚时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孩子,在未办理过户前,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处的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

2013年,李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1、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2、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会导致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一方面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本案中李某某起诉的时间,距离离婚时间已经过了4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署上述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李某某与王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

第二条第二款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