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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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凭什么给我放丰巢?(含视频)



天冷之后,有些平时挺容易的事情就变得艰难起来,比如早上从被窝里一气呵成、一跃而起,比如去楼下的快递箱取快递……
伴随着今年十月一日《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智能快件箱将更为迅猛地普及开来,那么,使用智能快件箱取快递……是收件人的一种义务吗?是不是拒绝此种收件方法就会被人诟病“太懒了”、“一步门也不想出”吗?
作为收件人,面对如此【便民措施】,具有怎样的权利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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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的几个情形:
1、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即,未经收件人同意则不得使用)
当您的快递被投放在了智能快件箱后,您可以先回忆一下是不是在选择收件地址的时候,同时允许了智能快件箱收件的方式,若有勾选,而您又实则不愿,则下次可以稍加注意。
否则,在您没有选择同意的情况下,且快递方事先也没与您沟通,那便是违反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因为如果收件人不同意使用只能快件箱收件,则快递人员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投递比如您的公司或住宅等地址)
2、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此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3、对于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除非与寄件人另有约定,否则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相关法规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一)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遮挡的;
(二)交寄物品、交寄行为遮挡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并告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一)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
(二)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第二十六条 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