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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证明的是什么?(含视频)

今天的节目中,李律师将结合2019年11月公布的《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与您聊一聊劳动法中关于出具离职证明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都知道离职证明的重要性,它是我们入职下一个单位所必需的文件。其可以证明我们与其他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也证明了我们的工作经验和曾经担任的职务
那么,我们都知道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但是对离职证明的内容有没有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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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姜某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其中一家门店作销售岗位,工作三年多。之后,公司由于不景气,关闭了姜某所在的门店,并将姜某调致临近的门店工作,姜某拒绝。随后公司以姜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出两份《警告函》,后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日,公司向其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姜某提出仲裁,不同意离职原因,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结果


姜某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请求得到支持。

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该规定可知,法律对离职证明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我们分析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显然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

故从上述两个角度分析,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