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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不了项,为项目采购设备的合同能解除吗?

小白的公司决定生产A产品以拓宽业务领域。
小白一边派销售人员开拓业务,一边着手腾厂房、买设备,计划实现订单-生产的无缝衔接。当小白的公司正紧锣密鼓筹备时,所在地方发布了一项某行业治理通知,受这一通知影响A产品的上游市场缩小,A产品受牵连,销量锐减。A产品的市场由供不应求变成供过于求,小白的公司一时半会儿也接不到订单了,小白就想赶紧叫停项目,及时止损。
现在的问题是:采购设备的合同已经签了,小白也按合同支付一半货款了,这能退吗?
换成法律语言,小白面临的是问题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今天与大家分享些关于合同终止的法律小知识,以便应急。


1

“合同解除”等于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吗?


当然不等于。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六种明确的法律情形,“合同解除”只是其一六种明确的法定情形之外还有兜底的“其他情形”。这七种情形具体内容是: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在一般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合同解除和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所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合同解除的上位概念,合同解除只是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


2

小白能无责解除吗?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合同各方约定了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一旦约定的情形发生,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便可主张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四种具体的可以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你认为小白的公司遇到的情况属于以上法定解除情形吗?


小白认为

“这种政策是突发的,不可预测属于不可抗力,因为突发政策限制导致无法上线该项目了,所以采购设备的目的也不能实现了。”

小白的思路中有两个“误会”:

一是误会了“不可抗力”,二是误会了“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出台发布法规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其实小白的观点也更类似“情势变更”或“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 介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之间的客观情形,比如政府出台的环保类、限购类政策或法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就本案的情况来讲,我们认为,它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在裁判中进行解除或变更。

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势变更是很复杂的一种法律情形,要做到精准地适用,同时做到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公平,并非易事。所以,有机会我们会再单独开一篇文章,跟大家详细地说一说情势变更的规则和适用问题。


合同目的 一般在合同鉴于或合同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所以是否影响了小白采购设备的合同目的需根据其合同内容判断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交易目的与合同目的并不一致,比如小白采购设备的交易目的是为了上线A项目,尽快投产盈利;而小白采购设备的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适合其项目的合格的设备,实施新政策并不影响小白合同目的的实现。


△ 特别说明 

不可抗力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同时满足,才能依据“(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小白的公司遇到的问题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情形就需要根据小白的公司所签合同内容具体判断了。如果,万一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款,也不代表小白的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小白仍可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小白坚持解除的,需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金,可能还需赔偿违约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不同类型合同解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不是所有类型合同都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合同解除前先了解清楚自己签署的是什么类型合同,再对应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