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不了项,为项目采购设备的合同能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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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小白认为
小白的思路中有两个“误会”:
一是误会了“不可抗力”,二是误会了“合同目的”。
情势变更 是介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之间的客观情形,比如政府出台的环保类、限购类政策或法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就本案的情况来讲,我们认为,它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在裁判中进行解除或变更。
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势变更是很复杂的一种法律情形,要做到精准地适用,同时做到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公平,并非易事。所以,有机会我们会再单独开一篇文章,跟大家详细地说一说情势变更的规则和适用问题。
△ 特别说明
小白的公司遇到的问题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情形就需要根据小白的公司所签合同内容具体判断了。如果,万一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款,也不代表小白的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小白仍可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小白坚持解除的,需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金,可能还需赔偿违约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