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号、17号播出了两期安律参与调解的《第三调解室》,名为《母亲的心事》(电视节目视频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观看。)
简要回顾:
本期当事人的家里有一套公租房,家人都同意由老二来进行承租。但是因为老五的单位可以对供暖费进行报销,老二为了占这点便宜,当时就将承租人登记成了老五。
如今,该公房可以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购买下来,成为自己的私产房了,但只有承租人才能购买。
老二这才意识到该赶紧把承租人从老五变回为自己了。但事情远没有那么顺利,变更遇到了阻碍,家人之间也产生了分歧。
1、即使家人同意并充分配合老二变更承租人为他自己,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此时承租人老五不属于“死亡或外迁”的状态,所以终将无法完成承租人的变更。2、即使老二想要起诉家人,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也将因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要求而被驳回。因为承租人变更实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老二对此有异议,理应提起行政诉讼。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年11月27日 京高法发[2003]350号)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认为符合直管公房租赁变更条件,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以上因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或租赁关系问题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