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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还只知道去法院诉讼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非诉讼不能解决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给我们提供了五种解决争议的途径,一起来看看吧。

1

双方自愿协商

【双方】医疗机构和患者。
【优势】双方作为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过程是第一知情人,患方可以出疑问,医疗机构可以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解释。在双方反复沟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可及时化解纠纷。对于一些责任较小、赔偿较少的纠纷,可以通过自愿协商快速解决。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自愿协商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医患双方协商,体现了医患双方依法处理民事纠纷的自主权。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处理医疗纠纷,完善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可通过组织专家讨论,或者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等方式明确有无赔偿责任及责任程度,进行医患协商有关民事赔偿问题。
【协商成功】双方需签订和解协议书
如果一方表示不同意协商,则可以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2

申请人民调解

【适用背景】如果医患双方分歧较大,各执一词,甚至矛盾比较尖锐时往往难以协商解决。若直接到法院诉讼,时间长、成本高,难以快速解决。
因此医患双方都希望有一个中立、专业的第三方调解平台快速解决纠纷。实践中各地出现了独立于医患双方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国际上也有类似的实践,如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聘请专业人员,在医患双方自愿基础上,依法律按程序调解医疗纠纷,客观地分析和评估。具有鲜明的中立性,有助于医患双方充分沟通,调解成功率较高。

【优势】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电话沟通更便捷;节约维权成本;最终将由医调委向医患双方解释解决方案;如不需鉴定,通常可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申请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它是行政机关居中调解的方式,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为基础,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对争议双方进行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向谁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性质】行政调解不是行政处理、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处罚也不是处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无行政强制力!→ 如医患双方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可提起民事诉讼处理医疗纠纷,但不能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前三种途径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前三种途径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即,未经协商或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仲裁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途径。
比如,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成立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附:申请书样式及医调委告知书




相关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内容整理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释义》 (主编:张宗久 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