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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的“遗嘱”和“遗赠”

 立遗嘱 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不过,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确实可以把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通常,我们将“把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形称为“遗赠”

本文为了表述清楚,特别把“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的情形称为“狭义遗嘱”。既然《继承法》专门用法条将二者区分,二者自然就有异同,今天就与朋友们分享一些关于“遗嘱”和“遗赠”的法律小知识。


适用的场景?

1. 本文所说“狭义遗嘱”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租母。遗嘱中所涉及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无顺序差别。

比如,进入知天命之年的老张,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妻子、儿子、父母和残疾的弟弟共5人,该5人都属于遗嘱继承人,无顺序之别。

在这里说明顺序是因为如果没有遗嘱,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之间在继承顺序上有别,法律规定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

再说刚提到的老张,如果老张没有立遗嘱,他去世后他的遗产就由健在的妻子、儿子和父母继承,其弟弟就无权继承了。因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

2. 遗赠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比如,老王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给一家养老院,用于安置孤寡老人,这就是遗赠。

遗赠不同于遗赠扶养协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便已生效了和履行了。

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略有差异

狭义遗嘱和遗赠可以处分的财产都必须是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不过在某些特殊财产的处理上,狭义遗嘱和遗赠略有不同。
比如宅基地上的房屋。2018年6月19日公布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的规定,明确“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宅基地上房屋虽为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使用权,而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所以,北京市高院不支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遗赠形式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权利义务履行方式略有不同

1

接受和放弃遗产的权利表示方式不同

狭义遗嘱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明示,默认为接受。

遗赠中,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明示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默认为放弃。

2

承担立遗嘱人债务的顺序无差别

比如,老张有一张存折和2套房产,他立遗嘱将一套房产留给妻儿,一套房产留给与父母同住的弟弟。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发现老张还有2笔欠款共10万没还。假设老张的妻儿没有放弃继承、弟弟也没有放弃受遗赠,那这10万债务怎么还?
首先,老张没有在遗嘱中处分存款,那存款中属于老张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则这个案例中遗产继承方式包括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其次,被继承人的债务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即老张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存款后,应用该部分存款偿还老张生前债务。
再次,如果属于老张遗产中的存款只有6万,不够还,则老张妻儿和老张弟弟再用自己继承的遗产偿还,一般而言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各自所取得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如老张妻儿和老张弟弟继承的房产价值均是60万,则老张妻儿和弟弟承担的债务比例是1:1:2。在还有4万欠款的情况下,老张妻子应偿还欠款1万,老张儿子应偿还欠款1万,老张弟弟应偿还欠款2万。


特别说明,遗嘱的形式要求

无论是狭义遗嘱还是遗赠,形式上均可以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每种形式适用的情景不同,发生效力的要求也不同。简单来说:
公证遗嘱 需要到公证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公证机构收取一定的费用。在立遗嘱的几种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书写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文件的规定。
至于打印的遗嘱是否属于有效的自书遗嘱,《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有详细规定,可见文末法条。简而言之北京高院以“否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形式”为主,以肯定为例外。
代书遗嘱 是非立遗嘱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遗嘱,且需要至少2名见证人(包括代书人)在场。
录音遗嘱 也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法律上对见证人的基本要求有三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人如何判断见证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是这类遗嘱效力认定的一个要点。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口头遗嘱 仅限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采用的立遗嘱形式,所以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口头遗嘱也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具体规定可查阅文末法条及当地法院相关规定。

今天就分享到此,
感谢您的耐心阅读和聆听,
下周再见。


 附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5年9月11日 法(民)发[1985]22号)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7.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
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