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劳动仲裁中一锤定音的终局裁决(下)(含视频)

在李昂律师的上一期节目中,我们一起讨论了劳动仲裁中关于一裁终局的情形,今天我们就相关事宜继续探讨。
详情请戳视频↓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解读】
在撤销裁决的案件庭审中,原则上不再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即用人单位无法再主张仲裁庭对事实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不清的观点。
【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如果被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要积极应诉。而不能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
 2、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面对仲裁或者诉讼,要积极准备,对于法律事项的表述,不能想当然。建议出庭前就相关事宜事先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