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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完了,它就有效吗?

嗨,朋友你好,感谢关注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我是今天的分享律师陈旭在城市中生活,需要签合同的时候越来越多见,比如买房租房、买车办卡等,那我们签订的这些合同是否一定有效呢?
我的同事王胜利律师在一篇名为《基金会借给企业240万被法院判决无效│你怎么看?一文中提到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借此,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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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回事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合同当事人另外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的要件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需要审批的合同,则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

比如,小甲向小乙采购一批办公用品,2019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其中第10条约定“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订单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约定,该合同于10月16日依法成立,如果乙方10月20日收到甲方第一笔订单,那就是自10月20日起合同生效。在10月16日至10月19日期间,该采购合同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状态。

再如,老张和老王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其中第15条约定“本合同自A工程总包合同生效后生效。”如果该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成立,则A工程总包合同不生效该合同也不生效。

另外,如果一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虽然这份合同的诞生也经历了要约承诺过程,但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被认定无效的合同也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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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了合同,但受损的不是国家利益,则不属于合同法定无效情形,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中,如果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则该合同便生效。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项中,恶意串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比如,小甲把房屋卖给了小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后来小甲又与小丙串通,小甲与小丙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小丙使用。此时,如果小乙有证据证明小甲和小丙是恶意串通,则小甲和小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要小甲与小乙签订的合同有效具备履行条件,则小甲应向小乙交付房屋。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类合同又称为“伪装合同”,合同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小甲为了逃避债务,要转移财产,就与小乙合谋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买卖合同。这个买卖合同无效。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特别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比如赌博、吸毒行为给社会和公民个人及其家庭都带来极大伤害,因为这些行为交易而产生的合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本项中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特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不包括在内。
(2)法律规定包括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本条特指强制性规定。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理解,强制性规定又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通称“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本条又特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此,《民法总则》第153条也予以认可,该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争议也较多,判例相左的也不少,如何判断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内容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往往成为案件焦点,所以还得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今天先与大家分享这么多,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条款无效等相关问题,我们会在以后陆续为大家分享。
感谢耐心阅读,欢迎随手分享给你的朋友们~~


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