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掉落砸伤大妈,法院判业主无需赔偿,律师怎么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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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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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调取】
本案我们作为被告刘阿姨的委托律师要想准确分析法律关系,就要收集与事实相关的基础证据,因为刘阿姨本人并不在事发现场,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取事发后王工和收废品梁杰尼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
收废品梁杰尼表述:王工找到我问是否要窗户护栏和暖气片,我说要,王报价是拆护栏和暖气片,拆完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同意了。
王工表述:拆护栏时其曾告诉梁杰尼一个人无法完成拆卸,梁杰尼说没问题,王工便站在旁边帮助他看有没有人经过,梁杰尼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就开始拆护栏了。
笔录中另记载:梁杰尼在拆卸护栏过程中,护栏掉落将路过的张大妈砸倒,同在现场的王工发现后立刻快速将护栏抬起。
据此,我们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在本案事发现场的王工和收废品的梁杰尼为本案共同被告。此份派出所询问笔录成为本案后续认定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的重要一手证据。(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呢?详见文章《德翔诉讼实务丨真凶没到庭,法官我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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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梳理】

原告张大妈:我受伤了,是在隔壁刘家装修时发生的事故,业主刘家得承担赔偿责任。

王工:赔偿的事跟我没有关系。业主家的护栏,我就是帮忙找收废品的,收废品的不是我的工人,砸伤了人由收废品的自己承担责任。

收废品梁杰尼的:
一审律师认为:其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无偿帮助拆卸护栏,应当由接受帮工的业主和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 归责原则 & 责任承担
事发时刘阿姨并不在现场,对于王工如何安排拆卸护栏完全不知情(自己拆?他人拆?几人拆?何时拆?有偿?无偿?),其无法事先预见梁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拆卸护栏所造成的风险,故其对于张大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我方不应当对张大妈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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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
张大妈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与份额问题。考量上述问题,应当依据查明事实,厘清刘阿姨,王工,梁杰尼三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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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最终判决结果】
其次 ,刘阿姨与王工之间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刘阿姨作为定作人,对于王工造成张大妈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非替代责任。本案所涉承揽工作内容无需特殊资质,王工是有装修施工经验的人员,故刘阿姨在选任方面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梁杰尼以刘阿姨在事发当日未在而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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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