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劳动仲裁中一锤定音的终局裁决(上)(含视频)

这个国庆节长假不知道您出行了没有,在庆祝伟大祖国母亲70周岁生日的喜悦之后,我们又开始了紧锣密鼓的工作。今天,李昂律师将继续与您聊一聊劳动仲裁的相关问题。如李律师上期所述,今天我们主要讨论一下关于“一裁终局”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条法律突破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制度,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避免了用人单位为了故意拖延履行己方义务而穷极诉讼程序的情况发生。
一裁终局案件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一、 裁定的具体金额
对于“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认定,可以是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而不是多项合计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
故此,如果裁决中有数项裁决内容,实际上裁决的金额会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标准。
二、 裁决内容
裁决的内容仅仅限于法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事项,则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例如裁决中有裁决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内容的,不属于一裁终局。
三、 一裁终局只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
如上所述,一裁终局的本质是保证用人单位尽快履行己方义务。但是,如果个人一方对裁决内容不服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做好仲裁的准备工作,以及收到一裁终局的裁决后有哪些救济方法呢?我们在下一期的节目中再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