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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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递辩法


在德翔编辑小分队的行程之宏村和西递村旅途中,又一则新闻吸引了小编的目光:祖母追索“带孙费”成功,法院支持了祖母约一半的费用主张。原本四世同堂、子孙绕膝的天伦之乐现在反而成了对簿公堂的事实理由。


于是在西递古镇的一个的庭院里,看新闻不嫌事大的小编将此案抛出,果然引得众律师一番激烈讨论。

到底是啃老不仁还是为老不尊,亦或是借着离婚最后压榨前儿媳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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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故事中的人名太过复杂,我们结合了其他信息,概括起来呢,就是:



  2002

  丨

  2012



孩子出生,与父母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期间孩子长期由爷爷奶奶抚育。

   

    2012

   丨

    2018

父母二人共同生活,而孩子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2018


父母离婚,孩子跟随母亲生活。

离婚后,孩子奶奶将孩子父母告上法庭,欲要回2012年至2018年的抚养费用28.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父母向爷爷奶奶支付10万元的费用。

问题一、祖辈带孙,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这个理由不太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的前提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孩子的爷爷奶奶作为第二顺位的监护资格人,如果孩子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祖父母或具有了监护责任的“法定的义务”。由于事件中孩子父母的具体情况我们并无从详细知晓,且目前法律上对于“没有监护能力”尚无明确界定,故我们可以认为,不排除此种情况下的祖父母帮忙抚养,而此种情况不该归类为“无因管理”。
同时,如果父母的行为构成委托监护,且已经被爷爷奶奶认可,那么似乎就有了达成合意的“约定的义务”,此种情况下,祖父母的抚养行为亦无法被认定为是“无因管理”。而其在抚养过程中对孙辈的付出,亦有可能是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此时若以“无因管理”为由主张孩子父母偿付抚养费,便不太说得过去。

问题二、若祖辈省吃俭用带大孙辈,却逢孩子父母离婚结果,如何避免“人财两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如果原告主张债权属于民间借贷,而被告不认可是民间借贷,那么被告就需要举证证明其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如果祖父母真的带娃艰难,自己负担孩子的费用并不容易,需要孩子父母“付费托管”,那么最终或许可以采取主张【民间借贷】的方式来“收回成本”,但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提出诉求,避免因时间拖得太久而不能主张全部抚养期间的费用。

【一点思考】

从祖父母的角度,其行为有失诚实信用,其若真无力帮助照看孙辈,抚养六年,却迟迟不主张抚养费,偏待离婚时主张,不能不引人遐想;
而从父母的角度,这样的判决似乎过于冷漠,忽略了养娃过程中上一代人对下一代人的扶助作用,将更多更大的重任全部担在年轻父母的身上,这样的判决是否会对传统的帮带习俗带来冲击,亦未可知。
这似乎是在建议我们在“带孩子”问题上,要同家里人作出更为明确的约定,才能避免家务事难以厘清、甚至对簿公堂的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