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五才跟大家见面,因为武律师周一到周四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去开庭的路上。庭审中的一些不确定性似乎成了诉讼律师的魅力和历练所在,这些不确定性来自法官的审判风格、对方当事人的性情、对方律师的诉讼思路等等,而以不变应万变的法宝真的只有细致研究案件,从程序到实体全面掌握案件。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这几天开庭中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被告是否能够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呢?
[观点一]
在诉讼法学界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七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经法院审查"被告追加的被告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即符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应当同意被告的申请,追加第三方为共同被告。
观点二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