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真凶没到庭,法官我冤枉!(含视频)

本周五才跟大家见面,因为武律师周一到周四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去开庭的路上。庭审中的一些不确定性似乎成了诉讼律师的魅力和历练所在,这些不确定性来自法官的审判风格、对方当事人的性情、对方律师的诉讼思路等等,而以不变应万变的法宝真的只有细致研究案件,从程序到实体全面掌握案件。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这几天开庭中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被告是否能够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呢?
详情请戳视频

 [观点一]

在诉讼法学界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


[观点二]

根据民诉法解释七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经法院审查"被告追加的被告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即符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应当同意被告的申请,追加第三方为共同被告

观点二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该项规定,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常见的“必要共同诉讼”之——民诉解释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常见的“必要共同诉讼”之——交通事故赔偿解释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侵权人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您有诉讼案件中程序上搞不清楚的问题欢迎给我们留言,我们会通过德翔说法小视频为您倾情讲解,我们下期再见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