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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的小心思(含视频)

马上就要到国庆假期了,相信不少人都有出行旅游的准备,如果您报了跟团旅游,那么想必会签订一份旅游合同,它通常会是一个【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以最终到您手中的,就是一份现成的、无法修改的合同。不过即使如此,您也得仔细看看再下笔。


为什么呢?因为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可能在特殊情况发生时对您产生影响。

虽然有些合同内容可能由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对于其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了减轻、免除责任的表述,您可以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那么即使写了,倒也不妨事的。


不过旅行社在合同的拟定过程中,也有自己可以灵活掌握的范围,如果在这个范围内,他有一些自己的表述,您又签了字,那就要受到约束了。


今天的内容参考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小编将其中最需要我们注意的、出现了两次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给大家提溜了出来:


“合同另有约定”

第一次出现在:第十一条


它回答的问题是:旅行社报团的钱都交完了,旅行者突然有个紧急加班,去不了了,可以找别人替他去吗?——需要讨论。


从旅游合同的订立到旅游行程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突发的疾病、交通事故、单位的紧急加班等,导致您无法参加旅游行程。


通常,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您可以将您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他代替您旅行,由于旅游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并不会造成影响。


但是,在两种情况下,转让没法达成:

第一种情况:合同性质不宜转让

第二种情况:合同另有约定


比如:

1、对于探险、登山、滑雪等对旅游者的身体素质、技能有特殊要求的旅行,如果受让方不符合特定的要求,旅行社可以拒绝;

2、对于出境旅行等法律法规对参加旅行的人有特定要求或者限制的,如果受让人被取保候审、被限制出境,那么旅游者也无法将权利义务转让给此类受让人;

3、若因为第三人代为参加旅行,将延缓整个旅游行程的,如出境游因第三人补办旅游签证而需要延期等,旅行社也可以拒绝……


如果合同里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不能转让给第三人,那么您要是有急事无法参与行程,恐怕就得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而不能像转让演唱会门票那样将旅游的机会转给他人了。如果不能转让他人,您可以选择解除旅游合同,但同时需要扣除旅行社已支付的必要费用,这就会给您带来一定的损失。(参见文末“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合同另有约定”

第二次出现在:第十八条


需要注意的是,它回答的问题并不是旅行者从自己家门汇合赶往旅行团的路上耽误了,导致跟团失败的情况。(这种情况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然后双方就其中的费用差价计算后结算。参见文末“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而是指:旅行社统一订票的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晚点了,导致旅游行程受阻、或者服务项目减少,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情况。


——此时如果合同无其他约定,那么您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因交通工具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的处理方式,比如,“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您可能没法直接请求退费了,而是要看对方的表现如果对方表现太差、没采取补救措施,您才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否则,因为对方具有积极补救减少损失的行为,您就得包容以对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前祝大家旅途愉快!